以考促学、持证上岗
实现职业发展新跨越

浙江财经大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生须知

作者: 时间:2022-06-16 点击数:

考场规则

 

一、自考试开始前 30 分钟起,应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(须与报考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一致)进入本科目考试所指定考场,按座位号入座,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右上角。

二、本次考试为电子化考试,须在计算机上作答,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可携带的用品只限于铅笔。

三、迟到 30 分钟以上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;在开始作答之前,应试人员需测试并确认考试设备运行正常;考试开考 30 分钟内,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。

四、应试人员须按照考试系统提示的要求进行操作,不得擅自对计算机进行冷、热启动,不得关闭电源或做出其他与考试无关的操作。

五、应试人员应按照考试系统的提示登录系统,须认真阅读《考场规则》及《操作指南》,并点击“我已阅读”按钮。考试开始后,考试系统将自动进行计时,应试人员作答时间以考试系统计时器显示的结果为准。

六、应试人员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;独立进行作答,不得与其他应试人员交流讨论,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;遇到无法登录、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可举手询问,不得自行处置。

七、应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,服从工作人员安排。

八、应试人员交卷后,须确认界面提示“交卷成功”,方可离开考场;若界面提示“交卷失败”,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。

九、应试人员不得将相关考试信息以任何方式带出考场,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、谈论。

十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》处理。

 

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

 

一、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当次该科目成绩。

1、携带禁携物品(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、资料、电子产品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)进入座位(或考位)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,经提醒拒不改正的;

2、未在规定的座位(或考位)参加评价,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(或考位),经提醒拒不改正的;

3、在考场(或考区)禁止的范围内,喧哗、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,经提醒拒不改正的;

4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。

二、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,且当年不得参加评价。

1、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、存储、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(如相机、手机、耳机、U 盘、手提电脑、智能手表、智能手环等)或其他电子用品的;

2、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;

3、故意损毁试卷、工件或考试材料的;

4、擅自将试题、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;

5、存在其他作弊但对其他应试人员未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。

三、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当次全部科目成绩。情节轻微的,2年内不得参加评价;情节严重的,5年内不得参加评价,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。

1、通过虚假承诺、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;

2、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或进行传播的;

3、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或胁迫他人配合作弊、偷换工量器具或工件等的;

4、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替他人参加评价的;

5、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;

6、故意损毁评价设备(含视频监控系统)、材料,造成设备事故、人身伤害或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的;

7、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
(摘自:《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(试行)》(人社职司便函〔2021〕57号)

 Copyright© 2022 All Rights Reserved. 浙江财经大学版权所有